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根据新修改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检察官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应当降职;经检察官考核委员会认定不具备担任检察官职务条件的,应当按程序退出检察官名额。
《若干意见》第四十四条规定:“综合运用常规抽查、重点审查、专项审查等方式,对检察官承办案件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加强审查结果运用,将案件质量审查结果作为考核检察官办案业绩的重要依据,纳入检察官考核管理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室副主任石先志在发布会上表示,对检察官绩效考核是加强检察官管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有效内容。
他说,在案件质量审查的三种方式中,定期抽检是指每年从每个检察官办理的案件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或者一定比例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指对已立案后撤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人民法院裁定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等需要特别关注的案件,在案件审结或者发现问题后,在一定期限内进行逐案审查;专项审查是指根据检察院工作实际,选取具体案件,针对某些类型案件或者某些案件中的特定环节、特定问题组织进行专门审查。
对于案件质量复核结果运用,石先志表示,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一方面将案件质量复核结果纳入检察官考核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对经复核认定不合格的案件,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也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审查是否应当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况,把司法责任制要求切实落实到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