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举行“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优质高效办理每一起案件”主题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改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权、检察权运行方式的一次深刻变革。二十届三中全会专门强调“确保执法和司法工作各环节公平公正”,全过程在有效监督制约下进行,司法责任制得以落实和完善。十年来,司法责任制改革经历了从“落实”到“全面落实”,再到“全面精准落实”和“落实完善”的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行司法责任制的部署,2023年下半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专门力量,对2015年9月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2020年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制定发布新修改的《若干意见》和《条例》。
改制宗旨:优质高效处理好每一个案件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伟忠介绍,修改后的《若干意见》分为八个部分,共48条。《若干意见》修改的主要目的是推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精准执法。不断完善司法责任制,为“优质高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他说,《若干意见》有关规定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规定相一致,进一步细化了“权”与“责”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的职责权限,明确了助理检察官、书记员等人员的职责范围。在责任落实方面,《若干意见》不仅明确了司法办案责任,还明确了监督管理责任。
《意见》强调“放权”与“控权”并重,并专门设立“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一章,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检察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不予监督、隐瞒或者采取不当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监督管理责任。
《若干意见》继续深化巩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对领导干部办案提出具体要求,同时规定“检察官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应当降低其检察官等级,检察官考核委员会应当依法对不胜任检察官职务的人员予以核准;认为该人员不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程序退出检察官名额”。
触犯上述13种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规定》共六部分30条,重点推动司法责任追究及时化、常态化、严格化、规范化、精准化,确保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
规定增加了司法责任范围的规定,明确检察官在司法案件办理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并依照纪委法律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即使检察官在司法工作中出现错误后果,如果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的发生仅存在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规定》依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对问责的具体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对于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将进行行为导向规定,规定只要其有隐瞒、歪曲事实、非法接受或者不接受关键证据违反等十三种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存在重大过失的,采取结果导向,将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司法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错误,同时,《规定》还明确规定,存在法律法规修改等七种情形之一,客观上导致案件定性、处理决定改变、撤诉、无罪释放的,相关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不予追究责任。
《规定》优化了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接受、司法责任调查认定和责任追究决定三个主要环节调整为。
《规定》还完善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受理机制,拓宽了线索来源;完善了司法惩戒和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大司法问责和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在案件管辖和问责中的衔接作用,增加了关于案件受理程序和责任追究的协调规定等。
各级检察机关要完善权力责任清单
史伟忠表示,各级检察机关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契机,牢牢把握“全面准确贯彻”和“持续改进”两个方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规定》,督促和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细化权力责任清单,健全责任认定和问责机制,完善工作机制,促进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及时、常态、严密开展问责惩戒工作,压实司法责任,努力实现“优质高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