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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关于《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调整方案》的意见接

   2022-06-09 互联网佚名1400
核心提示: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鼓励、扶持收旧利废、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倡导发展循环经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于《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调整方案》的意见

接财政部《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我们于近日组织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部分企业进行座谈、讨论,现将有关意见、建议归纳整理如下:

一、在延续现行政策的基础上适度调整,加强监管,规范操作。

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鼓励、扶持收旧利废、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倡导发展循环经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有些不法利废企业为达到多抵扣税款、偷逃国税的目的与那些法制淡漠、运作不规范的回收经营企业相互勾结,使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了干扰和破坏,并且造成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不同经营主体之间不平等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的混乱。我们认为:现行优惠政策自2001年5月实施以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总体执行的效果是积极的,不能因近两年来少数不法企业利用管理部门在流转环节上的监管漏洞或管理的难度而从根本上轻易动摇或否定现行政策。因此,我们建议:在“新方案”未经过充分论证,各有关部门、行业、企业未达到广泛共识的情况下,应延续现行政策,而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税收监管、推进行业规范、自律方面,应可考虑从以下方面入手:

1、分析现行政策在执行中出现问题的动因,把税收监管的重点由回收经营(流通)环节扩展到产废、利废环节。各种废旧物资的产生、采集、流动作为资源的再利用是一个完整的链条,而增值税也是按流转环节计缴的,如果把中间环节作为监管重点,而忽略对上下环节的监管,就不可能达到正本清源、规范整个行业税收秩序的效果。由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经营上的特殊性,尤其要加强对利废企业(特别是四小企业)的监管,对利废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核定销售产品中所用废旧物资的最高抵扣税率进行认真的纳税评估,如核定其税负率不得低于4.53%,同时严禁对各地普遍存在的在收购与销售环节都不使用发票以逃避税款的“四小企业”实行定额核定征收税款的做法;加强对利废企业自设回收经营企业通过内部关联交易偷逃税款的查处力度等。而对回收经营环节的税收监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国税总局及其各地的派驻机构近年来都已相继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只需保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认真执行就可以了。同时,建议对一些长期从事废旧物资回收,运作规范、信誉较好、负担较重的国有、集体和国有转制的经营老企业给予扶持并根据客观情况和政策环境的变化,对有些不利于规范企业的发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执行的规定进行适度调整。

2、吁请国家有关部门对即将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加紧调研,把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制度,作为国家对该行业进行规范、引导的一项基本制度确立下来,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纳税行为规范奠定基础性作用;发挥各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的参谋与桥梁作用,加强行业内部的行为自律和规范。

二、若改变现行政策,建议采纳第一方案即“征税方案”,并提请充分考虑相关因素。

如果国家政策制定部门经过大量社会调研,经慎重考虑后仍然坚持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就讨论中的调整方案所列四个方案相比较,从有利于建立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并同时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积极作用方面出发,我们建议:考虑第一方案即“征税方案”,但在设计这一方案时,必须同时考虑到以下因素:

1、不应因“征税方案”而使在目前已处于极度弱势群体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增加,一定要坚持把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保持在零税负的基础上。2001年5月份以前,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征三返七”的优惠政策,是有一定税负的;而之后,为体现对这个行业的扶持力度,更好地发挥该行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对该行业实行了更优惠的政策—免征增值税,即零税负。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越来越重视,并形成了全社会的广泛共识。在刚刚闭幕的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把“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减低20%左右”列为“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再次强调:“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性、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的增长方式和健康文明的消费模式”,在这样大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如果税收政策的调整使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显然是与党和政府方针政策背道而驰的。

“征税方案”设想:“在回收经营环节,对一般纳税人减按13%或10%征收增值税”,纳入增值税转型范围,并免征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按4%征收并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我们认为在回收经营环节中一般纳税人都是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在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完整税务登记、纳税资料齐全,是这个环节的主体经营者。无论是按13%或10%征收增值税,在当前产废环节税收监管薄弱的情况下,都普遍存在进项税票难以取得、不能抵扣的严重问题,即使能取得一部分进项税票可以抵扣,那么在回收经营环节的增值税税负依旧会大幅度增加,由此带来的地方税、附加费也会随着增加。这样,所有规范的回收经营企业就难以正常运行下去,在这种情况下,为使经营企业在流转环节的税负保持在零税负的状态,我们建议:对所产生、交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返”,同时免交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此外,为了进一步体现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扶持力度,借鉴西方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做法,建议国家对回收经营企业在目前享受优惠政策基础上给予更多的税收照顾:如对经营废旧物资所产生的水利基金、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免,把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纳入转型试点等。

2、要充分考虑到新老政策的衔接过渡,避免出现整个回收行业的重大动荡和混乱,切实保护规范经营企业特别是经营五年以上老回收企业的合法利益,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标签: 回收 物资 废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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