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郑州市分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分配式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对住房收入较低、户籍在本市城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自治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市高新区,下同)的住房困难群体和工薪收入群体以及本市急需引进人才等群体,由政府给予政策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实行封闭管理(不得办理除住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但可以由运营公司回购)的政策性住房。
从筹资方式上看,配建式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和收购存量房两种方式。新建包括:已批准未开工土地、闲置土地、依法收回的非住宅存量土地(闲置低效的工业、商业、办公、仓储、科研用地)、可深度开发的土地(公交站、地铁天桥等)、在符合上级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改变土地用途建设;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房改造等建设;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取得的存量房屋包括各类政策性住房、尚未出售的商品房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房源,取得的存量房屋办理房地产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划拨。
申请条件方面,《管理办法》指出,主申请人应取得郑州城镇户籍3年以上;城镇户籍不满3年的,主申请人须在本市城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36个月以上;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