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适用废钢行业税收工作,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发布的第28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下称28号文)执行。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发票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其中回收行业税收,28号文第8条明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可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而28号文第9条、10条、11条针对不同对象开具何种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了系统梳理。除发票外,一些内部凭证、外部凭证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也得以明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种企业自制凭证(在一些地区是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过的一种凭证)的做法是存在较大风险的。根据我国税法及28号文,正常情况下,废钢回收企业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应当取得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回收企业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手中收购货物,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收购凭证及内部凭证均可作为扣除依据。“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以目前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为标准计算回收行业税收,回收企业从个人供应商手中采购货物可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20万/年。如果个人供应商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回收企业的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