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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职 10 天未得工资却要赔公司 12 万,背后原因竟是这样

   2024-08-07 网络整理佚名1240
核心提示:女子入职仅10天,就掉进85.8万元的“大坑”!法院:向公司赔偿12.87万元,赔偿,法院,过失,用人单位

近日,大兴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生效,S女士向原就职的K公司支付了12.87万元的赔偿金。赔偿时,S女士入职K公司才10天,工资还没发,却要向公司支付12万元?原因请看案情。

女子入职仅10天,就掉进85.8万元的“大坑”!法院:向公司赔偿12.87万元__女子入职仅10天,就掉进85.8万元的“大坑”!法院:向公司赔偿12.87万元

女子入职仅10天,工资却迟迟未到,还得向公司赔偿12万元。图为法律之锤

小公司想做大

聘请一名经理来管理财务

K公司是一家小型科技公司,随着公司的发展,逐渐意识到自身财务制度并不健全,于是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招聘启事,希望招聘一位经验丰富的财务经理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帮助公司健康成长发展。

招聘启事发布后不久,K公司就收到了S女士的简历,简历显示,S女士毕业于某211大学会计专业,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2009年至2021年,S女士在三家互联网科技公司担任过出纳、会计等财务工作,还担任过其他公司的财务经理。

K公司看中了S女士的学历和工作经历,认为其履历与公司所招聘的财务经理职位匹配度较高,于是通知S女士参加面试。随后,S女士顺利通过面试,加入K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

K公司没有出纳岗位,S女士入职后,K公司又安排她担任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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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公司安排S女士担任收银员 网络图

入职第 9 天无规定

十天陷阱悄然显露

S女士加入K公司后的前9天,主要负责记账、报税、编制财务报表、对外付款等日常工作,但并未为K公司开发任何财务管理系统或工作流程。在日常工作中,S女士通过微信与同事沟通,对外付款申请通过钉钉系统审批。

S女士入职第10天,K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收到一名自称是K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的邮件,要求其整理一份公司最新人员名单,列明员工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并发送至上述“罗某”的电子邮箱。

人力资源部经理收到上述邮件后感到很疑惑,因为该邮箱是某某离职员工的邮箱,该员工离职后,人力资源部经理只使用该邮箱接收简历,K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对此并不知情。犹豫再三后,人力资源部经理还是用自己的邮箱将最新的人员名单发到了“罗某”指定的邮箱。在发送上述邮件后,人力资源部经理向罗某发送了微信,告知其已发邮件给罗某,但罗某并未回复该微信。

但此后不久,人力资源部经理使用的上述电子邮箱又收到“罗某”发来的第二封邮件,要求人力资源部经理立即联系财务经理S女士,让S女士添加罗某与陈某(K公司某业务负责人)有工作安排的某QQ群。人力资源部经理收到上述邮件后,立即通过微信联系S女士,并将第二封邮件的内容告知S女士。S女士收到上述通知后,立即加入了该指定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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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女士加入指定QQ群网络地图

欺骗手段巧妙,但不同寻常

一不小心就会上当受骗

S女士加入指定QQ群后发现,群内只有K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和某业务负责人“陈某”,两人在QQ群内沟通签订合同、退还押金等事宜。

S女士加入群后,“罗某”立即在群里@S女士:“你在吗?你的回复我收到了。”S女士:“我在。”“罗某”:“你查查今天公司账户上有多少可用资金,截图发给我这里。”随后,S女士在群里发来了K公司账户余额的截图。收到上述截图后,“罗某”继续在群里@S女士:“赶紧准备,等会儿安排给罗先生退款85.8万元。”“陈某”也立即在群里发来了罗某的账户名和银行信息,并称“这是罗先生发来的退款信息。”

当罗某办公室在S女士办公室对面、陈某办公室在S女士办公室附近时,S女士并未当面向罗某、陈某核实相关情况,也未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二人核实相关情况。不仅如此,S女士还在未按照K公司此前对外支付审批程序的情况下,通过钉钉系统将85.8万元从K公司账户立即转入指定账户,并将转账截图发至QQ群。完成上述操作后,S女士即刻被移出QQ群。

这时,S女士突然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电信诈骗。

被骗金额巨大 无法追回

财务经理被起诉

意识到被骗后,S女士立即向K公司反映情况,并于当天持K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作出立案决定,对S女士的诈骗行为展开调查。案发两年后,案件仍未破获,被骗走的K公司85.8万元巨款至今未追回。

在此情况下,K公司与S女士对S女士的欺诈责任产生了争议。K公司认为,S女士作为具有十余年财务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未能尽到财务经理的注意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而S女士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为K公司的财务制度存在漏洞,其工作所得属于公司所有,相应的工作风险和损失也应由公司承担。

无奈之下,K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S女士赔偿公司因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S女士存在重大过失,致使K公司被骗取85.8万元,判决S女士赔偿K公司12.87万元。S女士和K公司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上述裁决,双方诉至法院。

重大过失责任不免除

巨大损失需要分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给予相应的赔偿。本案中,S女士在加入K公司前有十余年的财务工作经验,加入K公司后担任该公司财务经理,因此从财务工作的专业性、严谨性、岗位职责和风险防范能力来看,S女士应当高于K公司一般财务人员和其他员工,对电信诈骗等财务工作风险也应当负有更高的警惕性和注意义务。 上述情形下,S女士入职K公司后,未及时为K公司制定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此前未使用QQ软件沟通工作事宜,在涉案QQ群中按照相关人员要求查询、上传K公司账户余额信息,并在未进一步核实情况、未经过钉钉系统常规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将巨额资金从K公司转出。在此过程中,S女士未尽到财务人员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和岗位职责,其在履行职务时的过错已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应当就此向K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情形,法院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从属性、S女士的过错程度及收入水平,以及K公司财务头寸设置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等因素,认定S女士应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赔偿责任,并酌情判令S女士向K公司赔偿人民币12.87万元。

S女士不服法院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意见

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工作失误,甚至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但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以及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正常经营风险来看,如果劳动者在相应损失的发生中仅有轻微或一般过失,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劳动者承担,而应将相应损失视为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风险。如果劳动者在相应损失的发生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院通常会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收入水平和过错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在事前采取预防措施(如制度建设、流程规范、岗位教育培训)防止或避免损害事件的发生,事后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并认定。

需要强调的是,健全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有助于防范或减少因劳动者疏于履行劳动职责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建议用人单位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和规范工作,从内部入手,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标准化意识,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责任感,鼓励劳动者规范履行劳动职责,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相促进、互利共赢。

潇湘晨报综合北京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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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K 公司 邮件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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