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骑电动车的任女士撞倒后,电动车车主张某怒火中烧,加速追赶任女士,并故意用车把撞击任女士,致任女士失控摔倒在地,致其受轻伤二级,张某随即逃离现场。
案发现场监控截图。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供图
8月9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浦区检察院”)获悉,经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9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青浦区检察院介绍,2024年2月1日上午8点左右,张某骑着电动自行车上下班,由于当时下着雨,路上的电动自行车车主都穿着雨衣,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正好是红灯,非机动车道的停车线前已经挤满了四五辆车,前排因为没有防雨工具,已经挤得水泄不通。张某努力开到最前面,为自己占据有利的起跑位置,却被原地等红灯的50多岁电动自行车车主任女士的车把勾住,当众摔倒。
张某摔倒后疼痛难忍,爬起来也顾不上扶车,就指着任女士与她争吵。此时,红灯转绿,其他车辆正常往前行驶,任女士急于过自己的生活,便没道歉,直接绕过张某,穿过了路口。
案发现场监控截图。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供图
张某怒不可遏,赶紧骑上电动车,加速向前,在红绿灯对面的路口追上了任女士,然后冲到任女士的电动车前,用自己的车把向任女士撞去,任女士失去平衡,重重地摔倒在地,根本站不起来。
碰撞发生后,张某继续开车向前,看到任女士倒地不起,他才“心满意足”,随后张某未停车,驾车离去。任女士身后两名电动车车主看到这一幕,纷纷停下车拨打120报警。随后任女士的女儿也赶到现场报警。经认定,任女士系遭受外力撞击,导致左侧锁骨、肩胛骨骨折,左侧头皮挫伤,左侧第四根肋骨骨折,构成二级轻伤。
青浦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他人受轻伤,故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