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红星新闻刊发《一起奇异的开心果盗窃案:辽宁两兄弟被判无期徒刑出狱后仍喊冤,疑似狱中遇真凶》报道,引发舆论关注。今年4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两名与案件相关的关键证人到庭。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8月3日,该案当事人曹氏兄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送达的法律文件,其多年的上诉再次被驳回。
▲曹氏兄弟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门口
据红星新闻报道,1999年,沈阳曹庆三、曹博三兄弟因盗窃开心果被判无期徒刑。他们上诉称,在监狱里遇到了真凶“小三子”。随后,监狱对此事展开了专项调查。当年调查的多份审讯记录显示,一名名叫蔡涛的囚犯携带一张写有相关住址的照片,承认自己就是“小三子”。
此次最高法院发出的《驳回上诉通知书》显示,法院经审查认为曹氏兄弟提出的“有新的证据证明‘小三子’即蔡某涛,且蔡某涛盗窃本案财物并在曹庆三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出售给曹庆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回顾:
两兄弟因偷窃开心果被判终身监禁
他哭诉不公,称在监狱里遇见了真正的凶手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1999年,沈阳曹氏兄弟因盗窃338箱开心果、50箱杏仁被判处无期徒刑。
▲涉案被盗开心果、杏仁的外包装
曹氏兄弟被抓后接受讯问以来,多次供述其所购货物是通过宋某民介绍,从沈阳“南二”市场一名叫“小三子”的男子那里以低于市场价购得的“顶级期货”,而且当时还与“小三子”签订了合同,而非盗窃。
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也曾以“小三子”应被绳之以法为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但警方迟迟未能找到他。不久后,法院便做出了判决。此后,兄弟俩提起上诉,但因临近春节而错过了上诉期限。
戏剧性的是,曹氏兄弟服刑期间,大哥曹庆三在狱中遇见一人,长相与他记忆中的“小三子”一模一样,而在该人带进监狱的照片背面,还找到了他写给“小三子”收尾款的大姐家的地址。
随后,监狱对此事展开了专项调查,多份审讯记录显示,这名手持照片的犯人蔡涛承认自己就是“小三子”,并承认私分仓库钥匙、盗窃开心果、杏仁等罪行。
▲“小三子”携带的照片背面写着曹青三姐家的地址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01年,蔡涛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004年改判为无期徒刑,此后又四次减刑。根据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22日的裁定,对罪犯蔡涛减刑八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12日止。此后,蔡涛刑满释放。
曹氏兄弟自2000年入狱以来一直在上诉,但在狱中的上诉屡遭驳回。服刑期间,曹氏兄弟的刑期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后于2017年左右获得减刑并刑满释放。
曹氏兄弟恢复自由后,继续向沈阳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递交上诉材料,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查后,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曹氏兄弟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
关键证人:
在听证会上,他否认自己是“情妇”
据称受到威胁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最高法院下发《驳回上诉通知书》之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与该案有关的两名关键证人蔡某涛、宋某敏均到庭作证。
据红星新闻报道,开庭时,蔡涛否认自己就是“小三子”,称自己之前并不认识曹氏兄弟,是在监狱里认识曹庆三的。曹庆三曾用威逼利诱的方式让他背黑锅,他才答应。另一名关键证人宋敏则称,自己并不认识“小三子”,也没有把蔡涛介绍给曹庆三。
4月29日的庭审中,蔡某称曹庆三曾两次殴打他,一次是踢他,一次是打他的头;曹给他吃泡面和猪头肉,由于是第一次坐牢,没有经验,他同意“背锅”。对此,辩护律师当场反问:“你就这么胆小?打人家一脚,就替人背锅?”蔡某回答:“我很胆小,我害怕。”
曹氏兄弟的辩护律师当时辩称,蔡某涛于2001年11月19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书显示,他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剪刀刺伤被害人数次,还刺伤了在场的一名人员,随后自杀未遂。这足以证明蔡某涛绝非懦夫,其辩护无法成立。
庭审结束后,红星新闻记者致电蔡某涛,蔡某涛称,除上次侦查机关找他录音录像和这次庭审外,自己从未去过沈阳。
至于为何曹庆三带进监狱的照片背后会出现他姐姐家的手写地址,蔡某称,照片上的人确实是他,是曹庆三在监狱里告诉他地址并写的。曹答应给他一些好处,让他出狱后到这个地址找他,他就留下了地址。蔡某称,自己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有点疑惑,被恐吓、威胁,也被诱惑。
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
相互矛盾的证词
“在监狱里遇见真凶”之类的理由不成立
8月3日,曹氏兄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驳回上诉通知书》,该文件盖有最高人民法院印章,日期为今年7月22日。
《驳回上诉通知书》显示,最高法院认为,原审认定本案曹氏兄弟构成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上诉理由“有新的证据证明‘小三子’即蔡某涛,且蔡某涛盗窃本案财物并在曹庆三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出售给曹庆三”不能成立。
具体驳回理由为:曹氏兄弟关于“小三子”的供述和辩解不断变化,且与其他证据明显矛盾。例如,曹庆三辩称自己是通过宋某民介绍认识“小三子”,与宋某民的证言“不知道或没有听说过“小三子”及其指认笔录“未能指认蔡某涛”不一致;曹庆三辩称货物从仓库搬出时“小三子”在场,与多名人力三轮车主的证言“案发时仓库里只有曹庆三一人”不一致。
《驳回上诉通知书》还提到,蔡某涛供述自己是本案盗窃财物的“三子”,与其他证据明显不一致,且蔡某涛后来否认实施了本案盗窃行为。
通报中记载的具体情况包括:蔡某涛供述其在与曹庆三同刑期服刑期间实施了本案盗窃行为,但其供述其于1998年8月至10月为仓库老板黄某超工作、黄某超及其工友知道他叫“小三子”、黄某超操东北口音、黄某超经常让他拿钥匙去仓库提货、人力三轮车老板到仓库后用偷来的钥匙打开仓库门锁等,与黄某超及其工友、人力三轮车老板等人的供述、证言明显不一致,供述中还提到黄某超是广东人且操广东口音、工友中不存在“小三子”或蔡某涛、现场仓库门锁是曹庆三用钥匙打开的。事后蔡某涛始终否认实施了本案盗窃行为。
针对曹庆三上诉时辩称“小三子”即在同一监狱服刑的蔡某涛,并提供了蔡某涛的照片和曹庆三亲属的住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此前辽宁高院的一次庭审中采纳了蔡某涛、宋某民的供述。
通知书证实的事实是:蔡某涛证实其服刑前并不认识曹庆三、宋某民,未曾去过沈阳;其在死缓执行期间,受到曹庆三的胁迫、贿赂,因认为刑期较长、前途未卜,同意听从曹庆三的指使,做出虚假供述,为曹庆三、曹博三顶罪;其照片背面的姓名、住址是其服刑期间,按照曹庆三的指示和口述写的。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认为,根据案件证据,蔡某涛在服刑期间对于本案盗窃行为的供述缺乏客观性,不足以予以采信;同时,蔡某涛能够合理解释背面写有曹庆三亲属住址的照片的形成过程,该照片不能证明蔡某涛实施了本案盗窃犯罪。
收到《驳回上诉通知书》后,曹氏兄弟表示难以接受,将考虑继续上诉。
曹氏兄弟的上诉代理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殿学、陶宽表示,最高法院以言辞证据为主驳回上诉,一审、二审的判决书上根本没有查明曹氏兄弟的作案手法,曹氏兄弟如何盗窃财物至今仍是个谜。
王殿学、陶宽认为,对于此案是否再审的审查,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进行,重点审查是否“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与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而不是调查蔡某涛是否是“情妇”。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张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