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15日电 (记者 吕少伟)短租经营者将大院内多套房屋临时出租给旅客,但未申报登记房客信息,遭处罚;房东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导致房屋出现违法案件,遭处罚……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常见情形有哪些?北京市公安局15日梳理了6种常见情形。
1.未按规定登记租客信息
8月13日,西城区公安局展览路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检查中发现,房东苏某未按规定登记租客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苏某处以行政罚款。
结合近期工作不难发现,在房东不履行义务的诸多情形中,最容易出现的就是“未按规定登记租客信息”。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出租人不得向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人员出租房屋,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人。
《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如果租客的信息没有按照规定登记,房东将面临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者未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为方便租户及时登记信息,北京市公安局升级了“自填”系统,租户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手机履行租房登记责任。
2. 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风险
8月9日,昌平公安分局白山派出所社区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出租屋内有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民警根据线索迅速开展侦查,发现出租屋内存在违法案件。经调查,发现房东赖某某未定期检查出租屋使用情况,对房屋内安全隐患管理不力、监管不力。公安机关依法对赖某某处以行政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
警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租客有可能利用房屋开设违法场所,比如在房屋内无证开设棋牌室,甚至在房屋内从事制假、售卖假冒商品等违法行为。如果房东履行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等相应义务,完全可以及早发现甚至杜绝违法行为。
《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应当依法履行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并约定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用人单位为员工出租住房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
8月11日,东城区公安局永外派出所检查发现,一处出租屋为某公司员工宿舍,该房屋无管理制度,无指定管理人员,存在未对宿舍使用情况进行登记检查、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等问题。公安机关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决定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予以罚款。
单位为员工租赁住房居住,是责任和关怀的体现,但这种责任和关怀不仅仅是签订租赁合同,更是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出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出租给职工住房,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未经公安部门许可经营
8月7日,昌平公安分局史各庄派出所社区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史各庄街道珠江摩尔写字楼内涉嫌非法经营旅馆。民警根据线索迅速展开侦查,发现史某某以按日收费的方式非法经营,已构成“未经公安许可经营”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史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并依法查封该经营场所。同时,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国家规定须经公安机关批准的行业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5.集中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
8月11日,朝阳市公安局豆各庄派出所检查发现,出租人李某某出租的一套公寓符合集中出租房标准,但未按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公安机关责令出租人李某某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罚款。
集中出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安装监控、消防等治安防范和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制度。
住房集中出租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
《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集中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出租后再行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产主管部门责令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停业整顿。
6.违规出租短期住房
8月10日,大兴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有人涉嫌经营“日租房”。警方根据线索迅速展开调查,发现蔡某通过网络平台招揽客户,以收取日租费的方式违法经营。目前,大兴警方已依法对该人进行了罚款,并对提供线索的人员给予现金奖励。
《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首都核心功能区内禁止出租房屋进行短期出租。其他城区出租房屋进行短期出租,应当遵守本市相关管理法规和小区管理规定。无管理法规或者管理法规无相关约定的,应当经本楼或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