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可控
自然风无法控制
隔壁的大蒜受损
东风阵阵,邻里掀起波澜
除草剂损害农作物
责任纠纷
柴木(化名)、张昌(化名)、郭祥(化名)为同村村民,双方承包的土地相邻,柴木的土地在张昌、郭祥的土地东侧。柴木种植大蒜,张昌、郭祥种植小麦。2023年3月,张昌、郭祥委托A公司使用无人机对其种植的小麦喷洒除草剂,农药由张昌、郭祥提供,每亩收费约4.5元。当天,张昌带着作业人员来到自家地块。但因天气、风向等原因,部分除草剂飘落到柴木种植的大蒜上,随后部分大蒜发黄、烂根。邻近麦田的大蒜由近及远受到影响,受害症状有重有轻,蒜秆因沾染农药无法出售。
2023年5月,柴木向县城公证处申请对蒜田现状进行证据保全。经公证的视频显示,柴木受灾的蒜田南北长约98米,东西长约82.4米。根据当地气象站出具的气象证明,无人机喷洒药材当天,确实有4级偏东风。随后,柴木将受灾严重的蒜田里的大蒜挖出,并于2023年6月将受损大蒜7200余公斤出售,共计获利2.2万余元。
于是柴木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张木、郭祥、A公司及齐某(A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赔偿其蒜薹、大蒜的损失。
法院:定作人、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原告种植的大蒜受损与被告喷洒除草剂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A公司在四级偏东风天气下通过无人机对被告张昌、郭祥种植的小麦喷洒除草剂后,原告种植的大蒜出现黄化、根部腐烂现象,且症状由东向西逐渐缓解,越靠近张昌、郭祥种植的小麦地越严重。结合喷洒除草剂的时间先后顺序和大蒜黄化、腐烂的结果,以及除草剂的药用特性,原告种植的大蒜受害与被告A公司在麦田喷洒除草剂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很大。根据受害大蒜面积、亩产量、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原告大蒜受害金额,共计损失6万余元。
2.责任赔偿主体如何确定?
本案中,被告A公司使用无人机对张昌、郭祥种植的小麦进行除草剂喷洒,张昌、郭祥按照喷洒的亩数支付费用,双方关系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被告张昌、郭祥作为指示他人使用无人机对其作物喷洒农药的定作人,在使用除草剂时应当评估除草剂对相邻地块作物造成损害的可能性,避免无人机作业指定边界过于靠近相邻地块,造成相邻地块作物受损。其未尽到该义务,指示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大蒜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包方被告A公司作为无人机的操作者,在为被告张昌、郭翔喷洒除草剂时未考虑4级东风,其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无人机在喷洒除草剂过程中保持了安全的作业高度并与原告蒜田保留了安全距离,因此对原告大蒜受损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齐某作为被告A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各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比例是多少?
考虑到原告大蒜被损后人工、日常管理等投入成本减少等因素,确定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昌、郭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3万余元;被告A公司与齐某(该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1.8万余元。
宣判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法律,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判决并停止诉讼。
法官:客户应避免给出不当指示
承包商应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喷洒农药、除草剂需要极其谨慎。对于订单方来说,在指导他人对农作物喷洒农药时,需要提前评估所用药物是否会对邻近农作物造成损害,并充分考虑作业边界距离等因素,避免因指导不当而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承包商来说,在操作无人机喷洒除草剂时,需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预留安全距离和作业高度,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