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风光 石城县人民政府官网资料图
据江西省石城县新闻中心9月4日消息,8月30日,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石城县加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涉及房票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不低于400元、公积金可“既取又贷”、入学优惠、二三孩家庭最高补助1.2万元等20项政策。
其中,《通知》明确,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以在赣州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生成的《商品住房认购协议》提交时间计算),个人购买石城县房地产开发房产,对企业依法开发建设新建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并在2026年3月31日前全额缴纳印花税的,县财政给予已缴纳印花税50%的补贴。
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石城县常住户籍家庭,凡按照本县生育政策(凭户口本、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明)生育第二胎、第三胎,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络签约)的,县财政分别给予6000元、12000元购房补贴。
支持房地产开发商与居民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居民旧房换房地产开发商定向新房”,旧房可由房地产开发商直接购买,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包销,或协调第三方购买;支持国有平台公司收购居民旧房,居民用所得资金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定向新房。
以下为该政策全文: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府办字〔2024〕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域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县域政府各部门、县级及驻县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加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消化存量房地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赣市府办〔2024〕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1.实施阶段性住房购房契税补贴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以赣州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生成的《商品住房认购协议》提交日期为准),个人购买石城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可享受以下优惠:对2026年3月31日前已结清契税的住房(含二手房),县财政部门按已交契税的50%给予补贴。
2.对有子女家庭实行差别化购房补贴
3.全面推行住房券安置
在县城征地拆迁、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县城重点项目房屋征收中全面推行住房券安置。个人持住房券在县城购买新建商品房,最高可抵扣房价100%,县财政另给予400元/平方米补贴。具体见《住房券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4. 推进“以旧换新”住房项目
支持房地产开发商与居民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居民旧房换房地产开发商定向新房”。旧房可由房地产开发商直接购买,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包销,或协调第三方购买;支持国有平台公司收购居民旧房,居民用所得资金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定向新房。具体内容参见《石城县住房“以旧换新”工作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支持收购库存商品房
可以根据需要购买一定数量的库存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周转房等。
6.推动商业库存清理
支持幼儿园、儿童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健康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社区日托中心、创业中心、培训中心等项目购买和租赁存量商务办公用房,原则上通过购买有需要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各级政府机关、医院、国有企业的存量商务办公用房筹集资金。
7.优化调整学历招生政策
对于在县城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买受人可持网上登记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证明(或其监护人的有效居住证)和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在县城内办理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并向义务教育区或片区学校申请转学(入学)。
8.动态调整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
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环比下降、累计降幅超过10%的,及时下调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打通房地产置换链条。(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
九、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后,仍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既可提取又可贷款”。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限制。对全国范围内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笔公积金贷款已还清后再次申请贷款的,实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10.优化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覆盖的居民家庭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套数仅以拟购房所在县房地产登记机构查询的该居民家庭在当地购买的商品房套数计算,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如果购房者在拟购房所在县有住房,能提供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或房屋源头信息代码及待售房源证明,经核减后,可按其名下住房套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11. 降低抵押贷款保证金比率
支持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降低新发放商业性住房抵押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押金比例,对符合退还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有关商业银行要及时将押金退还至指定账户,对存在风险的项目,可先行释放贷款押金,支持其项目建设。
12.降低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要求
以预售商品房为基数测算,已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25%以上的,申领预售许可的最低预售进度率调整为零。
13.优化规划约束及容积率计算规则
住宅项目停车位配比可根据停车位供需情况自主合理调整;住宅建筑标准层高由不大于3.2米调整为不大于3.6米;在确保结构安全的条件下,住宅项目主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调整为不大于2.4米,次阳台进深由不大于1.2米调整为不大于1.5米。对于已经批准但尚未开工的项目,允许按照本规定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通过招标方式新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批准时间为准)并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住宅项目,位于建筑首层且两侧有透明开口的开放空间、屋面宽度不超过3.9米的风雨通廊、独立的非机动车棚、建筑屋顶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人防报警机房、通信基站机房、屋顶通风井、烟道、水电井、配电站、开关站、开关站、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屋面、社区业主休闲健身活动的架空楼层、垃圾收集间、公共卫生间等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划拨土地上的住宅项目,按照相同规定执行。城市森林花园住宅项目的规划约束和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4.科学规划、合理调整优质住房用地
县级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要重点在生态环境优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较好的区域建设优质住房,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结构;鼓励房地产企业提高建筑单元设计施工水平,着力打造新一代“绿色、生态、宜居、智慧”住房,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支持房地产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按规定调整住房单元供应结构,调整优化规划负面清单,支持住宅产品创新,提高产品质量,进一步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
15.加大房地产融资支持
鼓励符合“白名单”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尽量入市,金融机构要对列入“白名单”的房地产项目尽量发放贷款,原则上应在主融资银行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可优先由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作为牵头行,严防房地产开发商违规套取、挪用融资贷款资金和预售资金。在维修资金等资金存放和开户环节实行“存贷联动”制度。
16.允许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
土地竞买人可以凭石城县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见票即付保函在土地交易市场缴纳竞买保证金。
17.继续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
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县域范围内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须支付出让金的50%,剩余土地出让金可在1个月内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实施现售商品住房的项目,剩余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可延长至1年。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8.支持房地产土地出让和盘活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分期自主开发建设条件的项目,在缴纳土地出让金50%以上后,允许分期办理土地不动产证,首期土地不动产证仅需用于具有稳定性风险的房地产项目,分期建设剩余土地经批准后可分割处置、领证。对未达到项目投资25%的土地出让,在签订出让协议后,先办理预登记,待投资额达到法定出让条件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推行房地产土地出让“有抵押出让”,促进土地二级市场流转转让。
19.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国家有关部门要落实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政策规定,建立处置闲置存量土地项目清单,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妥善处置。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依法依规审慎处置通过回收、收购出让的闲置存量土地。按需购买,按照明确的保障性住房定价机制,以房屋销售价减去建设成本和合理利润作为土地收购价格上限;市场评估价,或者原土地价款、利息和经审计确认的企业直接投资实际支付金额之和低于上限的,土地收购价格从下限起确定。鼓励回收、收购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可在优化规划条件后重新供给,帮助企业缓解压力,解决难题。
20.加快推进新建商品房销售登记核发房地产证
对因房地产企业未缴纳税费、土地被抵押、司法查封等问题导致无法办证的房地产项目,分类施策、重点治理,按照“群众无过错,发证无责”的原则,及时为群众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