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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出台 20 条房地产政策,最高补贴 12000 元,契税补贴 50%

   2024-09-12 网络整理佚名1830
核心提示:县国土规划部门应在详细规划编制中,将生态环境优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较好的区域作为优质住房重点建设片区,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结构;鼓励房地产企业提升建筑户型设计和建造水平

石城县风光 石城县人民政府官网资料图

据江西省石城县新闻中心9月4日消息,8月30日,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石城县加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涉及不低于400元/平方米的房票安置补贴、公积金“提贷”、入学优惠、对二三孩家庭最高补贴1.2万元等20项政策。

其中,《通知》明确,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以赣州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生成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提交时间计算),个人购买石城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并在2026年3月31日前缴纳印花税的,县财政按已缴纳印花税的50%给予补贴。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石城县常住人口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第三胎(凭户籍、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明)并在县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络签约)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6000元、12000元住房补贴。

支持房地产开发商与居民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居民旧房换房地产开发商定向新房”。旧房可由房地产开发商直接购买,或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包销,或协调第三方购买;支持国有平台公司收购居民旧房,居民可以用所获得的资金购买其开发的定向新房。

以下为该政策全文: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府办字〔2024〕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域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县域政府各部门、县级及驻县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加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消化存量房地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赣市政办〔2024〕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1.实施阶段性住房购房契税补贴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以赣州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生成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提交时间计算),个人购买石城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并在2026年3月31日前缴纳印花税的,由县财政给予50%的补贴。

2.对有子女家庭实行差别化购房补贴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石城县常住人口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第三胎(凭户籍、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明)并在县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络签约)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6000元、12000元住房补贴。

3.全面推行住房券安置

在县城征地拆迁、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县级重点项目住房收购中全面实行住房券安置。对持住房券购买县城新建商品住房的,最高可抵扣房价100%,县财政每平方米再给予400元补助。具体情况见住房券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4. 推进“以旧换新”住房项目

支持房地产开发商与居民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居民旧房换房地产开发商定向新房”。旧房可由房地产开发商直接购买,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包销,或协调第三方购买;支持国有平台公司收购居民旧房,居民可用所得资金购买其开发的定向新房。具体内容参见《石城县“以旧换新”住房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支持收购库存商品房

可以根据需要购买一定数量的库存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周转房等。

6.推动商业库存清理

支持幼儿园、儿童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健康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社区日托中心、创业中心、培训中心等项目购买租赁现有商务办公楼。原则上,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医院、国有企业新增办公用房需求,可以购买现有商务办公楼筹集资金。

7.优化调整学历招生政策

对在县城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可持已完成网上登记的新购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证明(或其监护人的有效居住证),向新购商品房所在地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区或片区学校申请转(入)学。

8.动态调整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

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环比下降、累计降幅超过10%的,及时下调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打通房地产置换链条。(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

九、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后,仍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即取即贷”。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限制。对石城县无全套住房的居民,在全国范围内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再次申请贷款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10.优化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仅以拟购房所在县房地产登记机构查询的该居民家庭在当地购买的商品住房套数合计为准,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如果买房人在拟购房所在县有住房,能够提供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或房屋源头信息代码及挂牌出售证明的,可按减免后的房屋套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11. 降低抵押贷款保证金比率

支持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降低新发放商业性住房抵押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押金比例,对符合退还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有关商业银行要及时将押金退还至指定账户。对保障性住房交付的高风险项目,可先行释放贷款押金,支持其项目建设。

12.降低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要求

以预售商品房为基数测算,已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25%以上的,申领预售许可的最低预售进度率调整为零。

13.优化规划约束及容积率计算规则

住宅项目停车位配比可根据停车位供求情况自主合理调整;住宅建筑标准层高由不大于3.2米调整为不大于3.6米;在确保结构安全的条件下,住宅项目主阳台进深由不大于1.8米调整为不大于2.4米,次阳台进深由不大于1.2米调整为不大于1.5米;已经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允许按照本规定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通过招标方式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住宅项目(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批时界定的时间为准),建筑首层设有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两侧通透开放、屋面宽度不超过3.9米的单层有盖通廊,独立建设的非机动车棚、建筑屋顶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人防报警间、通信基站机房、屋顶风井、烟道、水电井、配电站、开关站、开关站、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社区业主休闲健身活动的架空楼层以及垃圾收集间、公共卫生间等,其建筑面积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划拨土地上的住宅项目参照执行。城市森林园林住宅项目的规划约束条件和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4.科学规划、合理调整优质住房用地

县级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要把生态环境优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较好的区域作为优质住房的重点建设区域,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结构;鼓励房地产企业提高建筑单元设计建设水平,着力打造“绿色、生态、宜居、智慧”新一代住房,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支持房地产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按规定调整住房单元供应结构。调整优化规划负面清单,支持住宅产品创新,提升产品质量,进一步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

15.加大房地产融资支持

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入库,金融机构要对列入“白名单”的房地产项目尽可能发放贷款。原则上应在主融资银行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可优先作为主融资银行,防止房地产开发商违规套取、挪用融资贷款资金和预售资金。根据银行对“白名单”项目融资支持情况,在商品房预售资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资金存放、开户等方面实行“存贷联动”。

16.允许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

土地竞买人可以凭石城县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见票即付保函在土地交易市场缴纳竞买保证金。

17.继续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

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县域范围内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须支付50%的出让金,剩余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对实施商品住房销售的项目,剩余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可延长至1年。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8.支持房地产土地出让和盘活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分期自主开发建设条件的项目,在缴纳土地出让金50%以上后,允许分期办理土地不动产证。首期土地不动产证仅用于办理预售许可。对存在稳定性风险的房地产项目,分期建设剩余土地可分割处置,经批准后发证。对未达到项目投资额25%的土地,签订出让协议后,先办理预登记,投资额达到法定出让条件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推行房地产土地出让“有抵押转让”,促进土地二级市场流转转让。

19.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国家有关部门要落实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政策规定,对2024年3月31日前供应的房地产用地尚未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但未竣工的闲置存量土地处置项目建立清单,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处置。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依法依规审慎处置通过回收、收购等方式出让的闲置存量土地。坚持按需排序原则,按照保障性住房明确的定价机制,以房屋销售价格减去建设成本和合理利润作为土地收购价格上限;市场评估价或企业支付的原地价款、利息、经审计确认的直接投资之和低于上限的,土地收购价格从下限确定。回收取得的存量土地鼓励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可在优化规划条件后重新供应,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20.加快推进新建商品房销售登记核发房地产证

对因房地产企业未缴纳税费、土地被抵押、司法查封等问题导致无法办证的房地产项目,分类施策、重点治理,按照“群众无过错,发证无责”的原则,及时为群众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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