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一名老人在电梯内便溺被曝自杀的新闻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8月25日,武汉某小区一名70多岁老人因按耐不住便意,背对着监控摄像头蹲下排便。他用随身携带的塑料袋试图接住排泄物,但还是漏掉了一部分。事发后,物业工作人员未加处理就将监控视频发布给了小区业主群。视频中可以清晰看到老人的面容和行为举止。
▲媒体报道的视频截图,来自网络
老人儿子周先生接受采访时称,9月5日,老人独自离家出走,4天后家人发现老人不幸去世,警方经调查认定老人系自杀。周先生称,其父亲并非故意在电梯内排便,而物管在业主群中发布未经审查的视频羞辱其父亲,导致其父亲自杀。他要求物管出具相关证明,证明老人并非故意在电梯内排便,但物管至今未有回应。
报道发布后,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红星新闻注意到,有网友对老人的遭遇表示同情,认为物业的做法严重侵犯了老人的隐私,过于漠视。也有网友指出,老年人在公共场所的不文明行为不容忽视,物业作为管理方,有责任维护社区环境。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此次事件中老人与物业公司的行为该如何定性?9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多位专业律师,请他们进行解读。
北京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江奎表示,本案中,如果老人因身体原因无法控制尿急,最终因不可抗力而在电梯内排便,则属于非主观原因导致的后果,可以理解,不存在主观过错。
对于物业曝光未经处理的监控视频一事,王江奎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此举构成对老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物业在履行社区管理职责的同时,负有保护业主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义务。本案中,物业曝光老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是严重不当的。”
那么,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老人的死亡?王江奎律师认为,物业公司处理不当,未能保护好老人的关键信息,构成诽谤罪。但物业公司的诽谤行为并不一定导致老人自杀,因此物业公司曝光老人不雅行为与老人自杀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同样,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山也认为,老人系自杀,排除他杀。司法实践中,只有教唆自杀、协助自杀才构成犯罪。“所谓‘教唆自杀’,是指以劝诱、利诱、指使、胁迫等方式,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决定自杀并实施该行为;而所谓‘协助自杀’,一般要求提供自杀设施,或者协助自杀。”
赵良善律师告诉记者,本案中,或许物业的曝光行为刺激了老人的敏感神经,导致老人无法忍受屈辱而促使老人自杀,但这些与老人自杀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物业管理员不构成犯罪。
▲媒体报道的视频截图,来自网络
红星新闻通过搜索关键词发现,近年来,物业公开曝光业主不文明行为的事件屡见不鲜。2023年5月,重庆某小区业主吴某不按规定带女儿乱扔垃圾,被监控拍下。物业随后将未经审查的视频发布在业主群中。吴某起诉物业侵犯其名誉权,最终被法院驳回;2024年6月,天水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在电梯内小便,被监控拍下。小区物业随后将视频发到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并对其行为进行谴责。李某认为此举侵犯了其名誉权,将物业告上法庭。但法院认为,物业此举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倡导良好风气,不构成诽谤、侮辱,不符合违法构成要件。
针对此类情况,王江奎律师表示,物业公司应当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公开监控录像,并确保对录像进行必要的处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北京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也强调,老年人在电梯内排便虽然是出于生理需要,但确实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共场所的使用规范。老年人如厕后若不主动清理,是一种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老年人或其家属清理,或承担清理费用。
红星新闻记者罗梦洁实习生程琳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