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31日,怀孕三个月的妻子遭丈夫战某虎殴打,致其全身多处受伤,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战某虎在妻子被抢救期间,逃往他处,后被警方网上追踪。逃亡期间,他与他人结婚,婚后发生婚外情,其妻子和情人均遭战某虎多次殴打。
在逃近26年后,战某虎于2022年3月被警方抓获。今年9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刑事裁定,战某虎因故意伤害罪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后,战某虎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殴打怀孕妻子致其死亡
他用假名逃到很多地方,再婚后又再次出轨
1996年初,崔某红与詹某虎结婚。婚后,二人随詹某虎家人一起居住在颍上县申城镇酒厂大院内。其间,詹某虎经常对崔某红进行虐待,并限制其人身自由。为此,崔某红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申请,但未果。1996年4月,崔某红怀孕,并领取了出生证明。
1996年7月31日下午2点左右,詹某虎趁家中无人关闭门窗时,对崔某红进行辱骂和殴打。下午四五点左右,詹某虎见崔某红昏迷不醒,便跑到酒厂前的粮油店告知其父母。随后,其母亲凌某芳在家中找来医生,为崔某红输液保胎。因崔某红仍昏迷不醒,医生建议送其去医院救治。当晚8点左右,詹某虎等人用三轮车将崔某红送往颍上县人民医院急救,但崔某红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对崔某红进行抢救时,詹某虎逃跑了。
经鉴定,崔某红怀孕3个多月;崔某红身上有数十处伤痕,除右前臂、右脚第四趾一处抓伤外,其余均为钝器击伤,包括棍棒伤、鞋底伤;伤情均为直接外力暴力致伤,可以排除从楼上坠落致伤;颅脑损伤为致死因素,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致脑水肿、脑疝、继发性脑干损伤为直接死亡原因。鉴定结论为:孕妇崔某红因头部直接遭受外力暴力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还查明,案发第二天,崔某宏的近亲属就到颍上县公安局告发詹某虎。当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詹某虎予以刑事拘留,后上网追查。詹某虎作案后,曾化名林某,逃往陕西、河南、山西等地。2001年与河南温县人任某玲结婚,2016年与当地人石某沙发生婚外情。其间,詹某虎对任某玲和石某沙进行殴打,致石某沙身上出现大片淤青。2022年3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在山西省泽州县某村将詹某虎抓获。
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上诉称诉讼时效已超过20年,无罪释放请求被驳回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詹某虎因性格暴躁,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处罚。詹某虎不顾夫妻感情,长期虐待被害人,性格残暴,惯于打人。詹某虎作案后为逃避法律制裁长期潜逃,逃逸期间恶习不改,被抓获后仍拒不认罪悔罪,应依法予以严惩。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詹某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詹某虎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再审无罪。其理由是颍上县公安局在案发多年后才立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十年;1996年对詹某虎作出拘留决定时并未在先立案,不符合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决定不合法。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链条,对所认定的事实未消除合理怀疑。据此,建议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再行宣告无罪。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詹某虎系家庭暴力实施者,经常对崔某红实施伤害,案发当天,其对崔某红实施暴力殴打,致崔某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处罚。詹某虎无视婚姻关系,在崔某红怀孕期间仍对被害人实施虐待,对崔某红全身施虐,犯罪手段残忍。詹某虎在逃近26年,在异乡生活期间,始终不改家庭暴力恶习,违背公序良俗,被抓后拒不认罪、毫无悔意,主观恶意深重,人身危险性极大。
原判综合考虑了詹某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其无期徒刑是适当的。詹某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无罪再审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到庭公诉人提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