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发布关于《东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帮扶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件显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
该办法目前处于公示期,预计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奖励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330元
按照《东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专项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规定,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奖励和专项救助,是指2016年1月1日前全面二孩政策调整前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已生育两个女儿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的各项奖励和专项救助,包括计划生育奖励和计划生育家庭专项救助。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计划生育奖励、专项救助资金的申请、资格认定和发放管理。
应用范围
第五条 2016年1月1日前生育子女(本条所称生育包括依法收养),有东莞市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1)按照生育政策,夫妻一生只能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同母异父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3)农村独生女夫妇:指生育子女时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且只生育两个女儿的情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五条规定申请奖励。
(一)配偶符合第五条规定,且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没有再婚或者生育;
(2)再婚夫妇中一方婚前无子女,婚后仅育有一个子女的;
(三)符合政策条件的夫妇,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任何子女的;
(4)当事人一生未生育(或收养)任何子女,婚后仅与保单内出生的一个未成年继子女存在抚养关系的;
(5)夫妻双方均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其为唯一尚在存活的子女,其他子女在其生育子女前全部死亡;
(6)夫妻双方均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生育三个以上子女且符合政策要求的农村居民,有两个存活女儿,其余子女在生育前死亡;
(七)离婚、丧偶前符合第五条规定,离婚、丧偶后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第七条 2016年1月1日前符合生育政策的城乡独生子女,其户籍在东莞市的夫妻一方发生死亡、伤残的,享受特殊扶助待遇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933年1月1日或以后出生;
(2)女性当事人年龄在49周岁以上;
(三)依法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无存活子女或者唯一子女被依法认定为残疾(因伤病导致残疾等级达到三级以上)。
再婚夫妇再婚后,符合条件的一方或者双方,纳入救助范围;因离婚、丧偶等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才纳入救助范围。
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抚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资金来源及拨付
计划生育奖励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按照东莞市原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计划生育奖励高于330元的,按照原标准领取。
享受原户籍地退休时增加5%养老金或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贴的计划生育奖励人员,已享受奖励的,不再享受奖励,未享受的,纳入奖励范围。
有死亡独生子女家庭的,计划生育家庭优抚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有残疾独生子女家庭的,计划生育家庭优抚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
市卫生行政部门每月核查市财政全额资助单位计划生育奖励人员名单,委托银行将奖励资金发放至其个人社保卡账户。
乡镇、街道(园区)卫生卫生行政部门每月核定计划生育奖励、优抚对象名单,委托银行支付至个人社保卡账户。
东莞市计划生育奖励及专项帮扶措施
(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生育政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援助制度实施方案》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奖励和专项扶持,是指2016年1月1日前全面二孩政策调整前对实施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两个女儿家庭给予的各项奖励和专项扶持,包括计划生育奖励和计划生育家庭专项扶持。
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抚对象在申请特殊困难扶养、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抚金额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计划生育奖励、专项救助资金的申请、资格认定和发放管理。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计划生育奖励、专项救助政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奖励、专项帮扶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并应当按程序将本辖区内配套资金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及时开展资金拨付、结算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和专项救助资金的保障和监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2016年1月1日前生育子女(本条所称生育包括依法收养),有东莞市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1)按照生育政策,夫妻一生只能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同母异父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3)农村独生女夫妇:指生育子女时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且只生育两个女儿的情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五条规定申请奖励。
(一)配偶符合第五条规定,且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没有再婚或者生育;
(2)再婚夫妇中一方婚前无子女,婚后仅育有一个子女的;
(三)符合政策条件的夫妇,再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任何子女;
(4)当事人一生未生育(或收养)任何子女,婚后仅与保单内出生的一个未成年继子女存在抚养关系的;
(5)夫妻双方均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其为唯一尚在存活的子女,其他子女在其生育子女前全部死亡;
(6)夫妻双方均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生育三个以上子女且符合政策要求的农村居民,有两个存活女儿,其余子女在生育前死亡;
(七)离婚、丧偶前符合第五条规定,离婚、丧偶后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第七条 2016年1月1日前符合生育政策的城乡独生子女,其户籍在东莞市的夫妻一方发生死亡、伤残的,享受特殊扶助待遇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933年1月1日或以后出生;
(2)女性当事人年龄在49周岁以上;
(三)依法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无存活子女或者唯一子女被依法认定为残疾(因伤病导致残疾等级达到三级以上)。
再婚夫妇再婚后,符合条件的一方或者双方,纳入救助范围;因离婚、丧偶等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才纳入救助范围。
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抚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三章 经费来源及支出
第八条 计划生育奖励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按照东莞市原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计划生育奖励金额高于330元的,按照原标准领取。
享受原户籍地退休时增加5%养老金或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贴的计划生育奖励人员,已享受奖励的,不再享受奖励,未享受的,纳入奖励范围。
有死亡独生子女家庭的,计划生育家庭优抚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有残疾独生子女家庭的,计划生育家庭优抚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
第九条 计划生育奖励、专项救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资金和村(街道)委员会筹集的资金组成。具体构成如下:
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计划生育奖励、专项救助资金,由市级分配给各乡镇、街道(园区),由乡镇、街道(园区)指定部门负责发放到计划生育奖励、专项救助对象个人帐户。
获得计划生育奖励的对象为全额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负担单位的正式干部、工作人员的,所需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和镇、街道(园区)财政全额承担。
获得计划生育奖励人员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所需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镇(园)、村(街道)委员会按照6:4的比例分担,并根据分配总额确定征收规模。
计划生育家庭专项救助资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乡镇、街道(园区)承担。
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月核定市财政全额资助单位计划生育奖励人员名单,并委托银行将奖励资金支付至个人社保卡账户。
乡镇、街道(园区)卫生卫生行政部门每月核定计划生育奖励、优抚对象名单,委托银行支付至个人社保卡账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审核通过后需要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住址、社会保障卡发卡账号等信息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抚对象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变更。
审评单位应当根据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奖励、专项救助资金不能正常发放的,审核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受助人,并尽快消除无法发放的原因,补发缓发的计划生育奖励、专项救助资金。
第四章 申请与资格确认
第十三条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时,奖励对象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个人婚姻生育状况证明、社会保障卡;
(2)有收养情形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收养公证证明);
(三)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五)、(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儿童死亡证明;
(四)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
(5)配偶丧偶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6)如再婚,提供婚姻状况变更证明或者原配偶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受助人根据第七条规定申请特别帮助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社会保障卡;
(2)有收养情形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收养公证证明);
(三)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需提供儿童死亡证明或者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四)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
(5)配偶丧偶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6)再婚的,提供婚姻变更证明或者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抚补助的人员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自申请月份起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或者优抚补助。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信息正确、资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发给《东莞市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或者《东莞市计划生育家庭专项救助资金申请表》;对信息有疑问的,应当调查核实后予以受理;对信息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并发给通知书。
镇(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村(街道)委员会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的计划生育奖励或者优抚对象名单在村(街道)委员会向社会公示5日。社会公众有异议的,村(街道)委员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镇(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核实情况。
第十六条 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抚对象的户口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应当将迁出地的计划生育奖励或者优抚资金发放至迁出地月份,并出具迁出通知书。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抚对象的,应当持迁出通知书在迁入地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或者优抚资金转移登记,迁入地受理转移申请的月份起,自迁入地开始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或者优抚资金。
第五章 付款终止
第十七条 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抚对象迁出本市的,计划生育奖励或者优抚资金发放至迁出月份,并发给迁出通知书。
第十八条 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者优抚资金:
(一)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二)户口迁出本市(包括因出境定居而注销本市户口的);
(三)享受优抚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病情康复或者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
(四)有两个女儿的农村夫妇,自愿转为非农村居民的;
(五)死亡;
(6)其他按照规定应当终止支付的情形。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发现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抚对象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停止发放计划生育奖励、优抚资金;享受奖励、优抚对象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对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抚对象的生存或者资格审查,对死亡或者不符合资格的,应当终止支付计划生育奖励或者优抚资金;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抚对象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抚资金增加的,应当按照原资金来源退还资金。
第六章 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奖励、优抚对象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或者优抚资金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对其个人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以隐瞒、欺骗、谎报等不诚实手段骗取计划生育奖励和专项救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披露方式:主动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