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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醴陵村主任驾车撞死邻村村主任案二审维持原判,事件回顾

   2024-09-27 网络整理佚名2010
核心提示:政协委员撞死人大代表二审维持原判

9月25日,记者从双方家属处获悉,湖南醴陵某村主任驾车撞死邻村主任案二审维持原判。

村主任被指任人唯亲__村主任犯法后怎么办

村主任被指任人唯亲_村主任犯法后怎么办_

受害人家属刘女士称,陈某最初在审判中被判处死刑(视频截图)

2019年9月,醴陵花步村主任刘在调解村内企业与塘房村土地调换时,被塘房村主任陈某驾驶的汽车撞死。刘当时是醴陵市人大代表,陈是醴陵市政协委员。该案一审,陈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湖南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期间,通过调解,陈家人赔偿了刘家人650万元,并取得谅解。

2024年1月,株洲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

_村主任犯法后怎么办_村主任被指任人唯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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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父声称陈没有故意打人(视频截图)

活动回顾

这还能做吗?村主任打死一人获赔650万元,刑期由死刑减为15年。

2019年,湖南省醴陵市一村主任、市人大代表刘波被邻村31岁村主任陈旭驾驶的汽车撞死。

2021年,陈旭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随后,湖南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期间,陈旭家人赔偿了刘波家人650万元,并得到了原谅。 2024年1月,株洲中院对陈旭进行再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旭有期徒刑15年。

4月2日,刘波的女儿刘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虽然她和家人签署了谅解书,但她仍然无法接受再审。当没有重要的新证据出现时,陈旭被定罪并被判处15年徒刑。年结果。

最初的一审辩论很激烈:“是否有杀人意图?”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2019年9月16日,醴陵市醴田镇华埠村主任、醴陵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刘波到邻村唐房村委会,参与调解唐房村主任陈旭和另一家公司拥有的公司。土地交换对于公司来说很重要。

判决书材料显示,在调解过程中,刘波与陈旭的父亲陈友平发生言语争执,并被他人劝阻。随后,陈旭接到另一位参与者的电话,称陈友平“和人打架了”。陈旭误以为刘波殴打了陈友平,生气后驾车前往唐坊村委会。在塘坊村委会湘赣舞台前广场,他看到刘波站在一辆汽车旁边。为了教训刘波,陈旭加速驾车冲向刘波,导致其车左车头与在场车辆右后相撞,将刘波撞飞到湘赣墙上。舞台近10米外坠落。刘博当场死亡。

案发次日,陈旭被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6月被提起公诉。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旭为教训被害人刘波,为教训被害人刘波,驾驶车辆加速撞向被害人,致其飞向湘赣舞台墙体近10米。并摔倒,导致受害人当场摔倒。死。陈旭清楚地知道自己加速车子撞人可能会导致受害人死亡,但他仍然没有减速,任由结果发生。这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还认为,本案被害人刘波被无故杀害,是因为他担任村主任,配合其他村镇领导调解被告人陈旭等人之间的纠纷,而被害人是没有错。建议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旭死刑。

陈旭辩称车开到操场时没有看到刘波,他打刘波是出于愤怒而不是教训。刘波因心急、粗心,无意将其击死,导致严重后果,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公安局审讯期间,恶警利用家人的人身安全诱骗他招供,导致他心理崩溃。其在公安局第三次、第四次讯问笔录中的供述不属实。

陈旭的辩护人辩称,陈旭误将油门当刹车使用,不应当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行为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株洲市中院”)判决,被告人陈旭在土地置换调解过程中误认为其父亲被他人殴打。出于愤怒,为了教训别人,他加速驾车冲向受害人。刘波主观上具有让他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当场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刘波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更不构成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罪。

2021年7月12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旭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村主任撞死邻村主任案二审维持原判 双方家属回应

原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再审认为“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

被判故意伤害罪

2023年7月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行中第2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刘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案件发回重审后,陈旭的家人多次通过中介联系她,与家人沟通赔偿和理解事宜。随后,刘女士及家人获得了650万元的赔偿,并签署了谅解书。

2023年10月19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醴陵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再审期间,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被告人陈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旭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用来证明陈旭涉嫌故意驾驶杀人罪的证据主要是陈旭在公安机关的第三次、第四次供述。这两份证据是侦查人员通过威胁手段获得的。既不违法也不真实,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陈旭具有自首、自愿赔偿、初犯、偶犯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针对上述辩护意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陈旭在第三次供述中声称,他看到刘波站在白色轿车的右侧。该供述经视频分析报告、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依法应予采信。刘波失踪的说法与事实不符;陈旭的有罪供述,结合供述视频,可以证明公安民警没有采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方式。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根据立案证据分析,陈旭与刘波之间不存在仇恨、利害冲突,陈旭没有主观杀人故意。客观地说,陈旭驾驶的汽车先撞到了汽车右后轮,然后撞到了刘波,造成刘波死亡。根据现有证据和陈旭的供述,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旭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事件发生后,陈旭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理解。根据法律规定,陈旭的家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24年1月5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陈旭的犯罪工具白色汽车被没收,上缴国库。

村主任撞死邻村主任案二审维持原判 双方家属回应

再审改为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有期徒刑15年。

“我知道,我们签了谅解书,他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但再审,在没有重要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直接将死刑改为有期徒刑15年。跨度太大了,我们不能接受。” 4 3月2日,刘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案件宣判后,她母亲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但未获受理。

红星新闻记者 胡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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