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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夏海军)
[2024]90号
当事人:夏海军,男,时任中国恒大集团董事局副主席、总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恒大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立案调查。恒大地产)就欺诈发行债券、违法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审理,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按照规定享有的权利。法律。我将依法向当事人夏海军公布并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前告知书》。现公告期已过,夏海军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通知,也未提交陈述或请求举行听证会。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一、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实施财务造假。 2019年,虚增收入2139.89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0.14%,对应虚增成本1732.67亿元,虚增利润407.22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3.31%。 %; 2020年,虚增收入3501.57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78.54%,对应虚增成本2988.68亿元,虚增利润512.89亿元,占利润总额86.88%。当前期间。
2、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行为
恒大地产于2020年5月26日发行20只恒大02债,发行规模40亿元; 2020年6月5日发行20只恒大03债,发行规模25亿元;并于2020年9月23日发行20只恒大03债、大04债,发行规模40亿元; 20恒大05债,发行规模21亿元,于2020年10月19日发行; 21恒大01债于2021年4月27日发行,发行规模82亿元。
恒大地产在上述债券发行过程中公布的发行文件引用了2019年、2020年年报相关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存在欺诈发行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凭恒大地产年度报告、债券招股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发行结果公告、财务信息、情况说明、相关方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人认为,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楚”的规定,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时任中国公司副董事长、行长夏海钧恒大集团实际协调、管理恒大地产的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其在2019年、2020年年报中虚假记载的行为尤为恶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时任中国恒大集团董事局副主席、总裁的夏海钧,实际协调和管理恒大地产的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虚假财务报告的编制。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其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决定:
1、针对恒大地产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虚假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罚款500万元。法律。美好的;
2、鉴于恒大地产欺诈发行公开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夏海钧罚款1000万元。
三、鉴于夏海军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 221 条和 2015 年《证券市场禁入条例》(证监会令第 115 号)的规定,根据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夏海军实行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自协会公告决定之日起,禁期内,除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取缔期间,不得从事其他事业。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往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注明如下: 注明当事人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备案。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寄送至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8 月 27 日
本期编辑邹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