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富生、范一飞、郑宏、江杰,节后一周内连续四天公开讯问被免职中管干部的信息。其中3人一审被判刑,1人进入审理阶段。量刑方面,两名涉案贪污人员涉案金额达2亿多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江杰因受贿2.25亿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0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公开判处西藏自治区政协原委员、副主席江杰受贿罪。被告人蒋杰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有个人财产均被没收;对查封的蒋杰受贿财产和利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余部分继续追缴。
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3年,被告人蒋杰利用担任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副书记、区长,黄岛区委书记、青岛市黄岛区党工委、管委会书记的职务,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山东省东营市委主任、副书记、市长,西藏自治区政府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厅长,东营市委书记、党组成员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等为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行政审批、工程承包、土地流转、职务晋升等事项提供协助,非法收受等值财物的超过2.25亿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极其巨大,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极其重大的损失。鉴于江杰归案后提供的其他重大案件线索均经查证属实,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知道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主动返还赃物、受贿财物及其利息。大部分已被追回归案,并具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他们被判处死刑,但不需要立即执行。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郑红承认非法收受数千万元财物罪
10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书记、党组副主任郑宏案。国会,收受贿赂并利用其影响力收受贿赂。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郑红力担任重庆市合川市委书记,重庆市九龙坡区书记、区长,副区长。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重庆市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便利和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提供协助郑洪直接或者通过亲属从有关单位和个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314万余元。
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郑红利用退休前担任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书记、党组副组长的职权或者身份,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他人经营、案件执行等事项提供协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69万元以上。
检察院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郑红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院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郑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郑红当庭作了最后陈述,并表达了自己的愧疚和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休庭,择日宣判。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20余人旁听了庭审。
范一飞因受贿人民币3.86亿元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0月10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人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犯受贿罪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范一飞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有个人财产也将被没收。死刑缓期二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受贿所得的财产和利息,应当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范一飞利用担任原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计划部副主任的职务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资金计划部副主任、财务会计。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银行董事长,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融资、业务承包、工作调动等方面的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86亿元以上。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一飞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范一飞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如果罪名成立,他应该被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了一些办案机构不知情的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主动返还赃物以及全部财物。受贿所得利益已追回的,具有依法酌情从宽处罚的情形。死刑可能不会立即执行。同时,根据范一飞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福生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
10月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福生受贿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福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100万元;对查获、拘留的张福生犯罪所得的财产和赃款,将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福生利用担任公安部政治部人事局干部处科长、副处长、研究室副主任的职务,公安部政治部办公室、公安部消防局警察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局长、副局级调查员、副局长、党委委员,应急管理部教育培训司副司长、司长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地位,通过其他职务行为为他人承接工程、职务晋升、调动等事项提供便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等直接或通过特定关联方共计人民币3,893万元以上。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福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惩处。张福生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职位晋升、调整,酌情从重处罚。张福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并主动退还赃物。所有犯罪所得及其应得收益均已追回并移交此案。其具有法定和酌情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本案的犯罪数额和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