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股市搅动了很多投资者的神经,有些人摩拳擦掌,拿着钱去市场“冲浪”。
据新黄河客户端报道,在近日发布的判决书中,有人向某人支付800万元进行炒股。对方还发誓,还签了保证协议,声称如果遇到资金损失,立即补800万元!在损失267万元后的法庭对峙中,发现这位所谓的资深“交易员”根本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20万元以上。两被告的责任如何划分?原告有责任吗?当事人的损失如何计算?本案中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诉状中,本案原告邓某,一名1960年代出生的女性,通过朋友认识了一名80年代出生的男性尚某。她表示,自己拥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和巨大的业务市场,可以帮助她完成证券投资。获得稳定的收入。邓被说服,于2023年9月与尚签订《托管协议》,同意邓在证券账户投资800万元,委托尚进行股票交易;为保证原告资金安全,尚某提供了60万元。保证金不发放至账户;尚保证原告的本金不会损失。若账户损失达到约定范围,则补充初始资本至800万元;当它盈利时,将分成50-50。
上述合同签订后,邓某按照约定将800万元转入证券账户,尚某向邓某转入60万元作为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出现损失金额超出《托管协议》规定范围的情况。但在邓的催促下,尚并没有足额补充资金,并声称实际上是“90后”孙某经营的。 。此后,涉案证券账户持续亏损。到2024年2月春节前夕,损失金额已达近400万元。尽管邓极力催促,尚、孙并未补足资金。
2024年2月,孙某向邓某开出400万元“欠条”,表示将偿还所欠损失债务。随后,尚某继续安排孙某进行交易。截至2024年2月,邓终止托管时,总损失超过267万元。
邓某认为,尚某与孙某签订《托管协议》后共同进行交易,未能保证原告本金不损失,未按照约定补充证券账户资金,且违反原告要求进行高风险股票交易。账户。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作为交易员,孙某在账户遭受损失后多次确认债务,应与尚某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因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二人赔偿本金损失2,675,170.86元,资金占用费10,254.82元。
判决书显示,原告主张的上述损失267万元,系涉案股票账户初始资金800万元减去涉案股票账户余额4724,829.14元。 2024年2月26日,保证金60万元。
法庭听证会
经过多轮审理,法院出示了多组证据。对于双方争议焦点,法院在裁决书中一一进行了陈述和澄清。
首先是《托管协议》中的最低保障条款是否有效以及《托管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对此,法院认为,最低保障条款排除了邓某应承担的风险,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仍同意享有50%的利润,不符合市场规则和公平原则,故该条款应视为无效。但涉案最低保障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托管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故《托管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个问题是,孙某向邓某开出的400万元欠条是否具有创设债务的效果。
法院认为,借条是孙某在涉案证券账户遭受损失后单方面向邓某开具的。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开具欠条的目的是继续影响邓某,将涉案证券账户移交给孙某经营。借条中记载的借款事实并未实际发生,故借条的有效性不予承认。
三是关于原告与被告的责任划分。
法院认为,一方面,两被告作为受托人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他们明知股票理财风险较大,但仍接受原告委托擅自从事股票理财,并向客户承诺本金不会损失。在实际操作中,原告委托的股票理财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人作为共同受托人,为原告邓某提供股票理财服务。其过错责任均等,依法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邓某于2014年开立股票账户,并于2023年开始交易股票,对股票市场的风险应该有足够的认识。
同时,庭审中发现,邓某在委托二被告进行股票理财时,知晓涉案证券账户的交易密码、持仓状况,也知晓涉案证券账户的操作流程。涉案证券账户。
法院认为,邓某作为委托人,明知金融市场存在较大风险,但仍相信受托人的担保承诺,信任受托人的股票操作技巧,也造成一定过错。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原、被告应按照过错比例分担涉案证券账户的损失。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承担40%的损失,二被告承担60%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尚某、孙某共同赔偿邓某120万元以上损失,并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的损失如何计算
审理过程中发现,因两被告未按照委托人邓某的指示于2023年11月20日至21日操作港股,原告邓某于1月份更改了涉案证券账户密码。 2024年1月30日,视为原告与被告已于2024年1月30日终止委托理财合同。
在随后的股票交易中,邓某在孙某的指导下卖出了股票“××胶”。但该操作不能视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仍然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原告证券账户损失期限为2024年1月30日,即理财合同终止日。损失按客户交付的800万元减去当日账户总资产计算。原告当日无法提供报告,但于次日提交报告,资产总额为5,384,753.04元。
结合两日股票市值差额,法院计算出1月30日资产总额为5,985,125.04元,故认定损失为2,014,874.96元。原告主张的267万余元损失的计算方法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注意到,法院认定的损失额的60%,正是法院判给两被告的赔偿金额——1,208,924.98元。
对于被告向原告转移245万元的主张,法院认为,上述一系列行为是两被告在委托理财过程中的操作行为,也是被告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两被告在受托理财过程中。在计算中,法院不再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额外扣除。
另外,对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法院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新黄河记者采访了北京德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锡娟。他表示,股市的涨跌对于不懂股市的人来说更像是一个极具吸引力的“漩涡”。许多投资者关注的是相关的利息收入,却忽视了可能隐藏的风险。对于不熟悉股市行情的人来说,很容易被所谓的“保本承诺”所蒙蔽,进而大举投资。但在日常处理此类案件时,尤其是民事诉讼中,这种“保证承诺”往往不被认可,投资者很可能面临较大的资金损失。
编辑|陈克明、杜波
校对|王跃龙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新黄河客户端、中国基金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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