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四川成都人。 1991年12月参加工作,199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平贸易执法分局局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大面街道党工委委员、副书记,政法委委员,三级调查员。
2023年9月,王峰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龙泉驿区纪委监察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3月,王峰因严重违反党纪,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行贿,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4年7月,王峰因犯受贿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案件侦探】
说起王峰,他曾经是成都市工商系统最年轻的副科级干部,还被评为全市脱贫攻坚先进个人。从一个朝气蓬勃的阳光青年,逐渐堕落为政府的“元老”,从奋战在扶贫第一线的党员干部,沦为追求享乐的违纪违法者……王峰在竞争带着自己的“善恶”,逐渐迷失了方向,最终落入牢狱,成为“阶下囚”。
“以前,总有一群人听说我做了十八年的代表却没有升职,他们会表现出惊讶和提问,他们嘲讽的表情让我感到很不舒服,我想怎么可能?”我利用手中的权力,获取更多的利益……”如今,身陷高墙、铁窗之中的王峰时常悔恨落泪。
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党工委原委员、副书记、政法委委员王峰正在接受审查调查。
被风和腐烂引入歧途
“政治课”已成为“充耳不闻”
汪峰小时候随父亲在西藏军营长大。父亲严格的教养,长期的接触让他养成了勤俭节约的好习惯。 1991年,王峰刚参加工作时,在龙泉驿区工商局白河工商所上班。为了节省50分钱的公共交通费,他多年来骑自行车上下班,从不迟到、早退。王爸爸还经常“殴打”王峰。每次王峰回家看望父母,王父亲都会认真提醒他做人、清官。汪峰称之为“政治课”。
在父亲“政治课”的熏陶下,王峰工作不怕苦,踏实肯干,很快成为单位的业务骨干。 25岁那年,王峰升任洛带工商所副所长。面对新的岗位、新的工作,王峰一开始还能认真工作,洁身自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身边越来越多的商人看重他的身份,想要和他走得更近。 “当我的企业老板发现我性格耿直、喜欢忙碌、享受高端生活时,每次下班和周末,他都会请我吃饭、打麻将。我看到他们吃得好,穿得好,用得好,但我还是老样子,可怜兮兮,除了羡慕和沮丧,什么也没有。”
随着社交圈逐渐复杂化,汪峰的心态也开始发生变化。他暗暗告诉自己,他不仅想要权力,还想要金钱。 “我慢慢地就像吸毒一样上瘾了,我很享受,无法自拔。”于是,汪峰开始表演《双面人》。白天,人们在工作中感觉自己在努力、认真地工作,但下班后,却往往沉迷于灯红酒绿,陶醉在生活中。
随后的几年里,汪峰戴着“面具”步步高升。 2000年,王峰调回龙泉驿区工商局,先后担任科长、分局局长、副局长。
年纪轻轻就得到了组织的信任,承担了重要的责任,王峰应该重新燃起了勤奋、责任、创业的热情。然而此时,王峰的赌博习惯就像是一根蛆虫附着在他的骨头上,让他很难改变。他不仅喜欢打麻将,还热衷于打牌、玩老虎机赌博,甚至开始和朋友一起开麻将馆,进行非法生意。
十有八九会输,赌久了就会输。王峰沉迷于赌博。他越赌,输得越多,输得越多,他就越赌。那时,他每月微薄的工资还不够,还欠下数万赌债。如果不保留小细节,就会失去大细节。无数案例证明,党员干部“违法”都是从“违纪”开始的。当时,负债累累的汪峰动用了他的“歪脑子”,开始利用自己的公权力“报答”。他吃着、拿着、吃着,变得越来越油滑。他收红包、收礼物越来越熟练。父亲的“政治课”渐渐变成了“听说过”。
副职已经18年没有再被拨过。
从不愿意到“急于做事”
每个人都有对名利的渴望。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为名所累,为利所伤。正当王峰徘徊在十字路口时,他接到了组织交给他的新任务——为期两年的对口支援工作。对此,王峰本来不愿意去,但当他听说经过这次经历之后升职会更快,他带着“希望”踏上了履职的新征程。
王峰和对口帮扶队伍凭借顽强的工作作风,用两年多的时间翻越茫茫雪山,跨越曙光,帮助对口帮扶县圆满完成脱贫任务。对口帮扶队伍荣获全省脱贫攻坚优秀集体,王峰个人荣获成都市脱贫攻坚先进个人称号。
“当时,我确实被对口支援区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所震惊,受到了精神上的洗礼。在工作的同时,我也找到了以前纯真的自己。”艰苦朴素的生活让王峰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在路上,他发现自己的生活更加简单,他更加奉献,他变得更加踏实。
但是,如果你总是带着强烈的功利主义去做工作,那么一切都将是徒劳的。怀着付出就应该得到回报的心态的王峰,深受权力欲的支配。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后,王峰认为自己当了十八年的副局长,现在已经有了对口支援的经验。这样的经历,将成为他仕途“进阶”的“筹码”。
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汪峰并没有等到他“向往”的职位。相反,他被组织选为达米安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这本来是组织给他基层历练的好机会,但他认为“从副处长到副书记或者副处级”,他觉得组织给他的官职太小了,而且他觉得组织给他的工资太低了。
由于始终没有得到自己向往的“升职”,王峰给自己找了一个“补偿机制”的借口,开始不断寻找“致富”的机会,以弥补事业上的“挫折”。刚到大面街道任职时,王峰原本只负责维稳工作。渐渐地,他觉得自己主管工作的权力太小,根本没有“油星”的感觉。于是一心“赚钱”的汪峰四处打听,仔细观察。当他听到商人老板说垃圾处理行业利润丰厚时,他非常羡慕,不断向领导表示不怕麻烦、不怕累,愿意“勇敢接受挑战”。他还游说其他班子成员去争取,最终成功抢到了“分管城管工作”的“实权”。
地下开采金矿无视纪律和法律
承担后果并最终入狱
倾倒、倾倒废弃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威胁耕地安全。其背后是政商勾结、腐败与混乱相互依存,严重影响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深为基层民众所厌恶。
然而,巨额利润往往会催生灰色利益链。处理一卡车20立方米的普通渣土,利润可能只有几十元,但处理同样的建筑垃圾,利润是普通渣土的数倍。如果被盗乱倾倒,每车利润可达数千元。
为了获取最大的高额利润,个别渣从业者想尽一切办法拉拢、腐败公职人员。 “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汪峰自然很容易就被“猎杀”。
石某某是一名矿渣从业者,在一次企业主组织的晚宴上认识了王峰。此后,她经常请他喝茶,并多次给他4万元“钱”,以维持两人的关系。尝到了实现权力的“甜头”后,王峰变得更加大胆。从最初的吃喝玩乐“一站式服务”、赌博打牌“付最低分”、求助“发红包”表示感谢,发展到了“明码标价”。垃圾车辆收费运输。
2021年底,某房地产项目和消防站建设项目涉及垃圾处理。身陷利益链的王峰,不仅向时任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副局长的蒋某某行贿35万元,以照顾关系,还拉来了下属。 “加入团队”,为他们做了“分工”。同时,他们与垃圾经营者约定按照运输数量收费。就好像垃圾消费变成了生意,把原本是执法的队伍变成了违法的队伍。商人的勾结“商业伙伴”。随后,渣从业者石某某、薛某某赠送现金215万元,王峰及其手下瓜分了赃物。
“不相信组织,相信自己对权力和金钱的迷恋,相信无良商人和老板,是我违纪违法的主要原因。经历了痛苦之后,我发现自己心里没有纪律意识。”如果组织把我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如果我的职位赋予我更大的权力,我就会更积极地行使权力,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也会更严重。”
经查,王峰个人或者伙同他人收受贿赂金额360万余元,其中个人收受贿赂金额240万余元。面对法院的判决,王峰首先想到的就是家人,心如刀割。 “作为一个儿子,我无法供养父母直到他们去世;作为一个丈夫,我无法给我的妻子安全、幸福、满足的生活;作为一个父亲,我无法很好地教育和帮助自己的孩子。”这时他才知道,名利得失全都是枉然。
【案例分析】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追求,对待名利也有很大不同。普通人也许没有名流圣贤那样的名利,也不需要苛求完美,但至少应该知道“善不外来,名声不可自内”。徒劳的。”名利观严重错位的汪峰,以及不能仕途就“另谋出路”赚钱的病态心态,令人瞠目结舌。王峰与他的企业老板关系密切。他贪婪、胆大,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他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他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聚敛巨额资金。作为分管领导,他不仅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规范行业乱象,反而期望实现自己的权力,觊觎“靠土钱”,搅浑了行业的水,损害了团队的作风。最终,他不仅为自己犯了错误,还伤害了一方的执政,这是非常有害的。王峰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失职行为,涉嫌受贿罪、受贿罪。中共二十大后,他仍然不敬、不罢休。其性质恶劣,应当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人员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对王峰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王峰的行为应认定构成受贿罪、行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寻租、输送利益、徇私舞弊、浪费国有资产等行为的,等情形的,依法取消其党籍。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 因违纪行为取得的经济利益,没收或者责令退还。
……
第八十八条收受礼品、赠品、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务职权或者影响力,为配偶、子女、配偶等亲属等特定关系人办理监管审批、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在招投标、公共财政支出中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七十七条 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下列处理:
……
(二)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
(四)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与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并将证据提交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调查后,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所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处分法》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给予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按照最严厉的政务处分执行;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项相同政务处分的,政务处分期间可以确定为一个以上政务期间且小于多个政务期间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职务影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礼品、赠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物,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的,属于受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