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已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局、委)发出要求)、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各远洋渔业。公司发出通知:
远洋渔业企业是养护和利用远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发展的主体。近期,受异常天气、资源波动、国内外市场需求低迷等因素影响,远洋渔业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研究完善远洋渔业合同履约评价机制,提高远洋渔业合同履约奖补资金申请审核和审核效率,及时有效落实远洋渔业发展扶持政策。
2.鼓励按照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捕捞国的要求,在不增加渔船数量的前提下,通过“以少代多”、“以大代小”的方式淘汰新建和旧远洋渔船。渔船总规模。完善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推动远洋渔船标准化改造。
3.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远洋渔业资源科学调查和监测,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实施生产性调查项目,加强成果应用推广,稳步推进新增渔场绿色可持续发展和新资源。
四、按规定向每艘远洋渔船分配金枪鱼、秋刀鱼、鲭鱼等配额。原则上允许同一企业内部调整。及时了解参与配额分配的渔船、配额使用情况和企业生产计划等动态,优化未使用配额的管理和分配。
五、允许北太秋刀鱼、鱿鱼渔船在完成秋刀鱼侧吊网作业后,在坚持到底的前提下,在不离开北太平洋公约区域的情况下,继续依法依规捕捞鱿鱼合规线。研究并优化秋刀鱼捕捞时间。
六、继续实施远洋渔业人才建设三年行动,重点培养远洋渔业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和船员,鼓励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探索多种形式的培训、培训线上线下、境内境外,夯实管理基础。
7、落实《农业农村部、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和服务的通知》要求,完善和规范用工机制畅通外籍海员进出通道,维护海员合法权益。
八、继续实行远洋渔业审批事项“一次性不通”制度和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理时效。探索试行远洋渔船购置快速审批流程,同步办理项目审批文件和公海捕捞许可证,年审后尽快核发项目确认文件,方便自主返还——企业捕捞的水产品。
九、组织开展远洋渔业融资对接活动,搭建远洋渔业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平台,推动拓展金融支持服务,打造促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金融生态系统。
10.通过举办推介会、美食节等活动,开拓近海水产品市场。鼓励远洋渔业企业参加境内外渔业展览和推介活动,提高市场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